昌宇案例|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徐昕
2025-09-23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新华、徐昕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此类情况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虽然取得了胜诉,圆满实现了客户的诉讼目的,但从裁判取向上看,仍需具体审查。



一、基本案情


个体工商户某酒店与承包人丁某(化名)于2018年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某酒店将整栋酒店发包给丁某经营,丁某需按月支付费用,逾期20天未付承包金的,该酒店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同时约定某酒店保留证照并履行主体监管义务,丁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25年3月起,丁某仅支付部分承包金,剩余 3-5 月费用未付,某酒店催付后于5月发送解除通知,双方就合同解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讼中,丁某以某酒店未告知承包需资质、未办理经营者变更及备案,违反相关法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酒店则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法条链接

目前我国没有直接明确个体工商户对外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法条,要结合实际进行判定,涉及的相关法条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5.《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以案说法

法院及实务中对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通常需把握三大核心要点:


1.合同效力的核心判断标准:“真实意思 + 不违效力性强制规定”。本案中,丁某以“未办资质备案、未变更经营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法院明确驳回该抗辩:


混淆“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仅要求开办旅馆需取得执照,而本案是“承包经营现有酒店”而非“新开办旅馆”,该规定属于规范行政监管的“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符合有效要件的核心特征: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围绕承包期限、费用、权责等展开,未涉及营业执照转借、违法挂靠等禁止性情形,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有效要件。   


2.承包经营与“证照转借”的关键区分:经营权与主体资格的分离。丁某隐含的抗辩逻辑是“承包即等同于转借营业执照”,但这一观点混淆了“经营权流转”与“主体资格借用”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承包性质:合同明确约定某酒店保留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照,负责消防年检、税务申报等主体责任,丁某仅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并支付承包金,属于典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符合承包合同的定义。


无效情形的本质差异:认定合同无效,核心原因是“以承包名义转借营业执照供他人经营”,即发包方完全放弃主体责任、由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对外承担责任。而本案中某酒店始终履行主体监管义务,与“证照转借”有本质区别。


3.法院裁判的实务倾向:尊重意思自治,审慎认定无效。从本案判决及法律分析报告的“裁判取向”可见,法院对个体工商户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遵循“能有效则不无效”的原则:除非存在“以承包掩盖违法目的”“违反特许经营强制规定”等明确无效事由,否则均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本案中,丁某既无证据证明合同违反效力性规定,也未举证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故法院最终确认合同有效,并支持了某酒店的解除请求。


判决结果印证: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采信了“合同有效”的认定,驳回了丁某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确认案涉《酒店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并判令丁某承担支付欠付承包金、返还酒店等责任。


四、延伸拓展

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4 类情形,以下情形下个体工商户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易被认定为无效,需重点规避:


1.以承包名义转借、出租营业执照。这是最典型的无效情形。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交由承包方使用,由承包方以发包方名义经营并承担责任,实质构成“证照转借”,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禁止性规定,合同因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证照保管主体”“对外责任承担”“经营决策主导权” 三个维度判断是否构成变相转借。


2.承包业务需特殊资质而承包方无资质。若承包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取得特定资质的领域,承包方未取得资质则合同无效。如(2025)豫 0223 民初 1333 号案例:个体工商户承包农村三层房屋建设,因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常见需资质的领域包括:建筑工程、医疗服务、特种设备运营、教育培训等,个体工商户发包此类业务时,需先核实承包方资质。


3.违反特许经营或特殊管理规定。部分领域需经行政特许方可开展承包经营,未经批准的合同无效。例如《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审核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法人资格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未经特许,不得签订中外合资企业承包合同。此外,烟草零售、成品油销售等特许经营领域,若承包方未取得特许资质,或发包方未获审批擅自发包,合同均可能被认定无效。


4.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违背公序良俗。


欺诈、胁迫签订合同:如发包方隐瞒酒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消防未验收),骗取承包方签订合同,承包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双方以“酒店承包”为名,实际从事赌博、卖淫等违法活动,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如个体工商户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间的债务由前手债权人承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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