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陈怡、徐昕办理的张三(化名)涉嫌盗窃的刑事案件,帮助未成年当事人获得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相关案底卷宗将封存,不再对该当事人未来生活及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一、案情回顾

我方当事人张三(2008年出生,犯罪时16周岁),因与李四、王五、赵六(均为化名,且为未成年人)缺钱花,于2025年4月20日临时起意,决定以“拉车门”方式盗窃。次日凌晨3时许,四人前往琼海市嘉积镇海城时代广场地下车库,发现被害人黄某(化名)的白色奔驰车未锁后,共同翻找财物——李四、王五为主实施翻找,张三、赵六在旁协助放风,首次盗窃黄某得款约500元及澳门币若干;后四人折返再次盗窃,李四盗走4500元,张三分得少量赃款。
案发后,张三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律师介入辩护后,第一时间协调张三家属与其他被告人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6500元,取得书面谅解;同时督促张三参与司法社工组织的帮教活动,3个月内完成法治学习、志愿服务,远离不良朋辈,主动学习就业技能。
最终,某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张三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考验期满无违规将无犯罪记录,也就是老百姓口中说的“没留案底”。
二、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离开市县需批准、接受矫治教育。
三、办案要点


实质化证明张三的“悔罪表现”。
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有悔罪表现”,但“悔罪”并非口头承认即可。本案中,张三虽自首认罪,但需向检察院证明其“真心改过”——律师一方面督促张三全额退赔赃款,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另一方面协调司法社工,为张三制定个性化帮教计划,通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累计30小时)、提交3篇法治学习心得、学习家电维修技能等实际行动,形成“悔罪证据链”,最终被检察院认可。
精准界定共同犯罪中张三的责任。
本案四人事先无明确分工,张三虽参与放风及分赃,但需避免被认定为“积极参与者”影响从宽。律师通过梳理同案人供述、现场监控视频,重点强调张三“临时起意参与、未主导翻找、分得赃款最少”,结合其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最终说服检察院认定张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符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附条件不起诉前提。
衔接家庭监护的配合。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需监护人配合帮教,初期张三父母因“孩子犯错”心存焦虑,对帮教要求配合度不高。律师多次与监护人沟通,释明“附条件不起诉是避免案底的关键,监护不到位可能导致撤销”,并协助制定家庭管教计划(如定期沟通学习情况、限制夜间外出),最终监护人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完成监护督促,为张三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奠定基础。
四、案件启示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后,
如何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结合张三案的辩护经验及本案附条件不起诉结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总结出“四步争取法”,为家长及未成年人提供实操指引:
第一步:主动自首+认罪认罚,筑牢从宽基础。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法定从轻情节,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本案中,张三经电话通知后立即到案,全程配合侦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后续从宽处理埋下关键伏笔。需注意:自首需“主动、如实”,不可隐瞒同案人或犯罪细节,否则可能丧失该情节。
第二步:全额赔偿+取得谅解,消除被害人对立。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是“悔罪表现”的重要佐证。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联合其他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按实际损失(5400元)额外补偿1100元,共计赔偿6500元,最终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实践中,赔偿需及时、足额,避免因拖延或讨价还价引发被害人不满,影响从宽效果。
第三步:积极参与帮教,证明“可改造性”。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核心是判断其“是否有再犯罪危险”。本案中,张三在考验期前的3个月帮教期内,无任何不良行为,主动远离原不良朋辈,学习就业技能,这些“实际行动”比口头悔罪更有说服力。建议家长配合司法机关,为孩子选择合规的帮教机构,确保帮教记录完整、真实。
第四步:配合家庭监护,强化“回归保障” 。未成年人的改造离不开家庭支持,检察院会重点审查监护人的管教态度。本案中,张三父母在我方沟通后,主动提交监护计划,定期向社工反馈张三情况,最终被认定“具备监护能力”。家长需注意:不可因“心疼孩子”放松管教,也不可过度苛责导致孩子抵触,平衡的监护是孩子顺利通过考验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