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专业律师时强云、周能贤团队承办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取得阶段性成功辩护。
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与时间赛跑,紧急介入,通过高效会见嫌疑人,深入了解、研究案情,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多轮沟通,着重分析了本案嫌疑人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充分论证了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及实际参与程度等,有力阐述了嫌疑人不具备逮捕必要性的核心观点,提出了专业法律意见。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嫌疑人已成功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在侦查初期即成功争取到不批捕,不仅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羁押性刑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为后续争取更有利的案件结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昌宇律师始终秉持“敬业、诚信、务实 、专业”的理念,继续砥砺前行,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律师寄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既是实践中案件数量最大的洗钱类犯罪,也是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密切关联的下游犯罪。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以“轻松获利”“高额佣金”“发放贷款”等为诱饵,诱骗他人出借、出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看似简单的“出借”行为,实则已成为违法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每一次账户流转都可能让无辜者的血汗钱化为乌有。保护好个人金融信息和银行卡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提醒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勿做犯罪“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