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新华、徐昕办理的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帮助当事企业避免向对方支付300万元赔偿,成功保住巨额财产。

一、案情回顾
原告张三的丈夫李四(已故)曾担任被告A公司副经理,2005年病逝。被告自李四在职期间起,便足额支付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其患病期间,全额报销巨额医疗费并发放医疗补助费;去世后,又报销丧葬费。2005年至2009年,被告应原告多次申请,持续发放经济补助金;2010年起,原告以员工遗属身份每月领取高额生活补贴,被告的扶助行为已远超法定义务。
2025年,原告突然诉至法院,主张李四生前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且被告法定代表人曾口头承诺其参与公司资产分配,要求被告支付300万元赔偿金。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后,全程严谨把控案件走向,严防诉讼引发连锁反应,避免牵扯公司其他事项,坚持为企业的善意进行维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人道主义善意均得到维护。



二、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办案难点
1、风险防控
避免诉讼引发连锁反应。接手案件后,委托人的顾虑是诉讼可能牵扯公司其他事项,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为此,我们在阅卷、举证时严格聚焦案件核心争议,不扩大争议范围,不涉及无关细节,同时全面梳理和筛选被告的有利证据,确保案件始终围绕“原告举证不能”的核心逻辑推进,成功规避连锁风险。
2、事实厘清
平衡“人道主义扶助”与“法律义务边界”。被告长期向原告发放补贴,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非法定或约定的赔偿义务。但原告可能以“长期扶助”为由主张“存在默认赔偿承诺”,我们需明确区分两者性质——通过整理2005年至今的报销凭证、补助申请、生活补贴发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的扶助是自愿善意行为,与“资产分配”“300万赔偿”无任何关联。
3、反驳无理诉求
破解“口头承诺”举证困境。原告主张的“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参与资产分配”,无任何书面证据佐证,且被告企业的性质及原告非股东的身份,均无权要求分配。我们在庭审中重点强调“口头承诺无证据支持”“企业资产不可私分”两大核心,在法庭发问环节通过庭审技巧有利弥补了证据的不足,在辩论环节充分论证了300万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

四、案件启示
善意不应被透支,维权需守法律底线
结合本案辩护经历与判决结果,可总结三大核心启示,为企业及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企业人道主义扶助
应有边界,更应留痕。被告的持续扶助体现了企业担当,但也提醒所有企业:善意需通过书面凭证固化,明确扶助的自愿性与临时性,避免后续被曲解为“默认义务”,防止善意被过度透支。
诉讼维权
举证是核心,无据难支持。本案中,原告的300万诉求因“无证据证明”被驳回,印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维权时需提前收集、固定有效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或主观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为善意维权
不让暖心者心寒。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践行人道主义,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而非被无理索赔裹挟。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驳回不实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更在于传递“善意不可滥用”的导向——法律既要保护合法权益,也要守护企业的善意与担当,不让暖心人心寒。

多说两句
接手本案时,我们既顾虑诉讼风险,更共情被告企业的委屈——多年善意扶助,却换来300万的无理索赔,这是任何企业都难以接受的。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打赢官司,更是守护公平正义,不让善意被消耗、不让担当被辜负。
本案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谨,也肯定了企业的人道主义行为。希望本案能给更多企业提个醒:善意要有温度,更要有边界;同时也提醒每一位维权者,维权需坚守法律底线,合理合法的诉求才能得到支持,无理缠诉只会得不偿失。未来,我们仍将为坚守善意、坚守正义的企业与个人保驾护航,让每一份善意都能被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