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宇案例|陈怡、徐昕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助力委托人追回服务费及律师费

徐昕
2025-12-23

近日,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陈怡、徐昕参与承办的A公司(化名)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在一审败诉条件下,二审改判胜诉,达到了当事人预期委托目的。


图片


图片
图片

一、案情回顾




上诉人A公司与被上诉人B公司(化名)因居间服务合同产生纠纷:2022年8月,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协助B公司办理银行贷款,B公司需按贷款金额10%支付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A公司通过合作方C(化名)对接B公司法定代表人D,指导其整理贷款材料、对接平安银行某分行,最终促成D(化名)及其配偶获得99万元贷款(银行要求企业经营贷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办理,实际用于B公司经营)。2022年9月,B公司先后出具《放款确认书》《声明》,明确认可A公司已完成全部服务义务,承诺3日内支付剩余服务费9.7万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违约责任。


然而B公司后续拒不付款,A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贷款发放至D个人名下、非B公司实际收款”为由,认定A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驳回全部诉请。A公司不服,委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陈怡、徐昕提起上诉,最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A公司核心诉求。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二、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图片
图片

三、办案难点与代理策略



图片

难点1:一审“个人贷款≠公司行为”的认定误区,需建立法定代表人行为与公司的关联性

图片


一审法院以“贷款人为D个人、未进入B公司账户”为由,否定A公司的服务成果。针对此核心争议,本所律师团队从三方面突破:

01

举证银行贷款政策

平安银行“企业经营宅抵贷”要求“抵押物权属与借款主体一致”,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贷款是银行风控要求,结合B公司营业执照、贷款用途为“经营”的材料,证明贷款实际用于B公司;

02

聚焦B公司的书面认可

B公司出具的《放款确认书》《声明》均明确“通过A公司协助获得贷款”,且未否认贷款与公司的关联性,该两份文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证明公司认可服务成果;

03

强调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特殊性

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接贷款、确认服务的行为,结合公司后续出具的书面文件,应视为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B公司已接受服务成果”。


图片

难点2:B公司否认合同真实性

图片

B公司一审中辩称《居间服务合同》《声明》等文件“不知如何加盖公章、未在场”,甚至申请公章鉴定后又自行撤回。本所律师团队紧扣“举证责任”反驳: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B公司无证据证明公章虚假或文件非真实意思表示,撤回鉴定申请更是放弃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居间服务合同》加盖双方公章,《声明》内容与贷款事实、付款承诺高度吻合,形式与实质均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据此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图片

难点3:逾期利息标准的调整争议,平衡委托人权益与司法裁量

图片


B公司虽未直接请求调整利息,但抗辩“不应付款”隐含对“日万分之五利息”的异议。本所律师在庭审中提出:


一方面,B公司出具的《声明》明确约定日万分之五利息,是其自愿承诺,应优先尊重;另一方面,结合A公司实际损失(资金占用成本、维权成本),即使法院调整,也应在合理范围内。最终二审法院酌情调整为“一年期LPR的1.3倍”,既维护了A公司的利息权益,又符合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裁量原则。


图片
图片

四、改判关键:抓住“三核心”突破一审认定




1、合同效力核心:B公司无法推翻《居间服务合同》《声明》的真实性,二审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A公司主张服务费奠定基础;


2、服务成果核心:A公司已促成贷款发放,且B公司书面认可服务完成,一审“未实际收款”的认定忽略了银行贷款政策与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关联性,二审予以纠正;


3、违约责任核心:B公司未按《声明》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服务费及逾期利息,且需承担A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图片
图片

五、案件启示:企业与律师可借鉴的3点经验




图片

企业签合同、出文件需谨慎,书面凭证是关键


B公司因出具《声明》《放款确认书》,最终需承担付款责任,可见企业在经营中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签署;同时,A公司留存的合同、聊天记录、书面声明等证据,是二审改判的重要支撑,企业应重视证据留存。


图片

一审败诉后,二审需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本案一审败诉源于对“法定代表人行为与公司关系”的认定偏差,二审代理中需针对性突破,而非重复一审主张。律师需梳理一审判决的逻辑漏洞,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找到改判突破口。


图片

违约金/利息约定需合理,兼顾约定与司法实践


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利息时,应参考法律规定与行业标准(如LPR倍数),避免因过高被大幅调整;若遇对方违约,可依据约定主张权益,同时做好应对调整的准备。


图片
图片

多说两句



作为A公司的二审代理人,本案改判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委托人追回9.7万服务费及律师费,更在于纠正了“个人名义贷款即与公司无关”的片面认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与公司责任的关联性。


一审败诉不代表案件终结,关键在于能否找到一审判决的核心误区,用扎实的证据与严谨的法律逻辑说服二审法院。本案中,我们正是抓住“书面文件的真实性”“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关联性”“服务成果的认可”三大核心,才实现了从“全败”到“部分胜诉”的逆转。未来,我们仍将以专业视角为委托人梳理争议、突破难点,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