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服务月刊 (第十六期)

尚志强
2021-01-22

海南物业法律服务团队汇编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法律法规解读

近年来,物业小区宠物咬伤他人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不得不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宠物的饲养、监管上来。我们都知道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由于动物侵权行为导致的,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它系无过错责任,意思就是不需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当然认为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中不以饲养人、管理人存在过错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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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民法典》在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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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只有第1248条规定的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民事主体饲养了动物;2.被侵权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该民事主体饲养的动物,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损害,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事由。本条关于“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免责或者减责的界限不清晰。对此应当解读为,无论被侵权人是故意造成损害还是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当以被侵权人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具有的原因力确定,只要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应当免除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即不足百分之百原因力的,应当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概括本条之下规定的不同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受到本条规定的约束,但第1248条规定的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除外。2.对于本章没有规定的具体高度危险责任,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定责任构成和承担。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的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无需考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直接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动物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规定的管理规定;2.对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没有采取安全措施;3.饲养的动物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例如,在城市饲养大型犬,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饲养,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没有规定减轻责任的规则,因此将其称为绝对责任条款。这样的规定是不合适的。本条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被侵权人因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所致损害,不在减轻责任之列。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因而被称为绝对责任条款。禁止饲养的动物,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仅包括烈性犬,还包括类似烈性犬等其他凶猛的危险动物。具体的范围是:1烈性犬,如藏獒等:2.家畜、家禽中的其他危险动物;3.禁止饲养的危险野生动物,如野猪、狼、豺、虎、豹、狮等。凡是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由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条是绝对责任条款,即使受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也不能免除或者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1245条明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1246条明确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故意的,可以减轻责任;第1247条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存在免责事实。因此,建议大家不要违反规定饲养危险动物、烈性犬,出门时要给狗带上防止狗咬人的头套。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是经过国家批准,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经营活动,因而动物园均有专业的资质,符合饲养某些动物的特别要求。动物园饲养野生动物,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善尽管理职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首先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动物园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动物园符合设置的资质要求,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动物园具有未尽管理职责的过失。符合上述要件要求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已尽管理职责的,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这一规定,批评者较多,认为动物园的动物多是凶猛动物,更应当严格要求,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遗弃、逃逸动物,称为丧失占有的动物,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将动物遗弃或者动物逃逸,而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失去了对该动物的占有。例如,遗弃猫、狗而形成流浪猫、流浪狗。遗弃、逃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的遗弃,包括遗失和抛弃。动物遗失,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所有权关系没有变化,因而遗失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被抛弃,是权利人对自己饲养动物的权利的事实处分,是对自己财产权的抛弃,被抛弃的动物与原权利人就没有关系了。被抛弃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原则上应当由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领了该动物,是该动物的事实上的占有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动物逃逸后,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仍然由权利人所有。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驯养的野生动物被抛弃、遗失或者逃逸,该动物有可能彻底脱离驯养人而回归自然,重新成为野生动物。由于初回野生状态的动物可能难以迅速适应新的生活,它们接近人类,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恢复野生状态的动物适应了新的生活,与其群体一样生存栖息,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再对其所造成的侵害负赔偿责任。本条文没有规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应当适用第1245条规定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你在小区里被狗咬伤了,找到狗主人,他说这条狗几个月前就扔了,不归他管,那么按照这条规定,狗主人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三人过错的规定。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第三人过错,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因是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依照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人可以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的,但是由于第三人过错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本条规定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而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免责。1.造成损害的动物是由饲养饲养动物损害的第三人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人或者管理人饲养;2.该动物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造成损害的尽管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的动物,但是损害的原因是第三人过错引起的,如第三人唆使饲养人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第三人过错,承担的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具体规则是:1.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不论请求任何一方都应承担责任。2.如果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属于中间性责任,因而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应当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负的社会责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义务的规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饲养。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按照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从文字表述上,原来规定“遵守法律”变为“遵守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单独的动物保护法,但是实际上各地基本都有各自的犬只、动物管理办法,民法典的该条款将各地出台的关于动物饲养的办法、条例或者是物业、小区相关管理条例也纳入纠纷的裁判规则;“妨害”变为“妨碍”,更直面的反映出对于饲养动物的基本原则及容忍度的变化,妨害更多层面是有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妨碍则可能仅指各对生活上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比如饲养动物发出的噪声、异味。这样尺度的变化,也更多的反映出法律对于饲养动物更多的已经从结果导向转化为源头规制,在饲养动物时就开始进行制定规则,包括以健康权、相邻权等基本权利作为考虑的基础,进而促进饲养动物人士与不饲养动物人士之间的相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的范围非常宽广,就饲养的类型来看,从传统的猫、狗及水族宠物发展到各类异形宠,饲养宠物人数也越来越多。《民法典》强调饲养动物的责任取向,这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范作用,进一步敦促养宠要注意自己的责任,以文明方式养宠,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三、动物侵权的特点

1、犬类致人伤害占比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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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的宠物类别来看,犬类占比最高,90%的案件是由犬只引起的。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犬只伤人产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以及因饲养犬只引发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其中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纠纷占90%。值得注意的是,烈性犬或大型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在北京顺义法院近三年受理的53件动物致人伤害案件中,12件是烈性犬或大型犬伤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等重点管理区,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在一般管理区,对于烈性犬或大型犬只能圈养或栓养,不得出户遛犬。烈性犬,如獒犬(藏獒)、大白熊犬,大型犬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类。

2、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特点

首先,夏季气温高、天气热,宠物受高温的影响变得异常兴奋甚至躁狂,人们稍不注意就会被宠物抓伤、咬伤,其他相关的法律纠纷在夏季也多发易发。在我院审理的被宠物抓伤、咬伤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有40起发生在夏季,其他的纠纷一般发生在春秋季节。其次,农村地区纠纷多发。农村一般属于一般管理区,允许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村民习惯饲养狗类“看家护院”,监管较为松散,因此狗伤人、狗扰民、狗咬死家禽的案件频发。我院此类案件中有七成以上发生在农村,九成以上藏獒、大型犬伤人事件也发生在农村。

3、流浪宠物伤人事件高发

在城市中常见的流浪宠物多为饲养人丢弃,导致流浪宠物不断增多。其中一部分宠物患病或者有残疾,宠物患病后伤人后果更为严重。由于不知携带何种疾病,医生诊断救治困难。这些流浪宠物,由于需要寻找食物,会逐渐恢复动物的野性,增大了危险性。流浪宠物致害事件中,往往无法找到宠物监管人,导致受害者最终败诉,或者直接自认倒霉选择不起诉。

四、动物侵权纠纷多发的原因

1、违法饲养现象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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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的宠物从以前的以猫、小型犬为主,转变为饲养各种体型较大的宠物,甚至饲养国家禁止饲养的攻击性强的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比如蟒蛇、竹叶青蛇。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犬类应该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检疫、年检等程序,且有地域、犬种、身高、数量的限制。

现实中,很多人在饲养宠物时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年检,也未领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按照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人携带犬类宠物出门时,往往不束犬链任由宠物自由散跑,甚至带着獒犬在马路或小区内遛弯。

2、不文明饲养行为较为普遍

日常生活中,不文明饲养宠物主要有,宠物排泄在公共场所的粪便不及时清理,将宠物放置在楼道内饲养时宠物发出的叫声扰民,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戴嘴套携犬乘坐电梯等。对上述行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均明文禁止。

3、监督管理不到位

与饲养宠物不断增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监督管理有所弱化。《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在实际生活中,对相关规定的落实力度不够。此外,对于犬类以外的其他动物的饲养,存在立法空白。

五、关于宠物侵权的维权建议

1、针对受侵权人的建议

确认该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如拍照确认对方身份证号码、记录对方家庭住址、留下对方联系方式等。如果宠物身上佩戴有饲养登记证,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拍照留存。如果饲养人不在旁边或未发现饲养人,需第一时间为致害的宠物和现场拍照、录像、及时报警并调取附近监控录像资料。保留好就医时开具的各类票据。如,住院病历、详细的住院费用明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注射疫苗单据等。如果是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侵权人既可以向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赔偿。

2、针对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建议

作为饲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在饲养犬类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饲养宠物义务保证书。饲养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饲养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证,并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饲养人应当按时年检,定期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给饲养的宠物注射狂犬疫苗。履行宠物出门时的安全防护义务,如携犬出门时,应当对宠物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引且携带养犬登记证。不得携宠物进入市场、商店、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严禁在禁养区饲养犬类,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如果不想继续饲养家中的宠物,可以将其送至北京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收容。当发生饲养的宠物伤人时,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看病等帮助。

3、对社会公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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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流浪宠物或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宠物时,尽量远离,更不要对宠物进行挑逗。尤其是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更要保护好孩子,避免受到伤害。面对违规饲养宠物的情况,不能“以暴制暴”,不要在小区内投放“异烟胼”等有毒药物。随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时,情节轻微的,投放人可能会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威胁到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面对违规饲养宠物的情况,不能“以暴制暴”,不要在小区内投放“异烟胼”等有毒药物。随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时,情节轻微的,投放人可能会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会威胁到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

六、案例

案例:2019年3月,赵某带爱狗去徐某宠物店看病。店门前是小区的羽毛球场地,场地上有一条长约150厘米,高约70厘米的木质长凳,徐将其所养的“秋田”犬(狗脖子上系有细长绳、未戴嘴套)拴在长凳的一侧凳脚上。赵某到店门口后,徐某进入店内。在等待期间,赵某坐到了长凳的另一侧。坐了大概10余秒,狗突然扑向赵某,狗爪抓破赵某左脸颊,之后赵某逃跑,狗拖着长凳继续追赵某,并在赵某腰部咬了一口,导致赵某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共识,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是指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有《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说明的是,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相比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特殊在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饲养人、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均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本案中所引据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是更为严格的责任。其严格在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亦是如此。

本案中法院具体说理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伤及原告的狗为秋田犬,体形较大,具有攻击人类的危险性,按照上海市犬类管理的规定,在户外活动时应当束以犬链、戴上嘴套,并由成年人牵领。被告在原告等人带宠物狗来店看病时,仅用绳索将狗拴在店门前场地的木质长凳上,狗既未戴嘴套,且木质长凳较轻不能完全固定狗的活动范围,被告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本市犬类管理规定,没有尽到应当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管理义务,导致狗抓伤、咬伤原告的严重后果,被告对此具有重大过错。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抚摸、挑逗狗或者其他危险性行为,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温馨提醒: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饲养动物的情形愈来愈普遍。饲养者、管理者应注意遵守好相关规定。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医院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农贸市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携犬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人们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本期编辑:尚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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